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建[2008]141号
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中介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省财政投资管理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进行调整,作为省财政部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付费管理的依据。现将修订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2]95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 2、《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附件1: 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审价机构并经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或接受国有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条 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根据省财政厅业务处委托,具体负责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当评审工作量大或委托任务有特殊时限要求,评审中心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可将部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 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和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项目整体委托其评审; (二 ) 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评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助审); (三) 聘用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审工作的,应与其所在的单位或社会中介审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对外委托的费用由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数量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过程中应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九条 接受委托评审项目的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人员,应提供如下有关资料,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其审价资格; (一) 申请报告; (二) 《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 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项目评价(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各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支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 第十三条 付费额的确定:省财政部门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和评审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送审工程造价(财务决算审核按照送审建设项目总投资)×相关费率(分档累计)×相关调整系数×(1+难度系数+特殊补助系数)+钢筋抽筋付费 (一) 相关调整系数的确定。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具体情况在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分类如下: 1、工程结算审核付费,根据委托评审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三种付费标准,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按附表标准计取,固定单价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10%计取,量价按实结算合同按附表标准上浮20%计取; 2、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未审核工程量的,其付费按附表标准50%计取; 3、水电(不含设备)、二次装修专业单独委托审核的,其付费可按附表标准上浮但不超过25%; (二) 难度系数的确定。在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跨地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 特殊补助系数的确定。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项目,对时效性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复核中认为受托单位审核特别认真、审核成果显著、评审报告质量较高的,可给予特殊补助(补助系数不超过0.2),具体应由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或在评审结束结算审核费用时确定。 二、以整体项目形式(含审核、复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附表标准执行;以助审形式委托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不超过附表标准的80%计取。 三、对情况特殊不易用投资额计算付费的专项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或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业利润确定,具体情况和要求由省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 1、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商等事宜,教授级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600 元,副教授级高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500元,中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300元; 2、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核查、工程咨询等事宜,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400元,中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300元,其他辅助人员每人每工作日200元(福州市区以外可按以上标准加上国家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标准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委托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负责计算并支付评审费用,支付费用采用银行转帐形式,向合同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对委托评审机构,按年度对外委托评审业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价报告的核增、核减数额,与省财政部门复查后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3%以上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接受省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因过失影响审核报告质量,以及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 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 | | | | | | | 费率:‰ | 付费项目 | 付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 500万元以内(含) | 500?D1000万元(含) | 1000?D2000万元(含) | 2000?D5000万元(含) | 5000?D10000万元(含) | 10000?D30000万元(含) | ~30000万元以上 | 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3 | 2.1 | 1.9 | 1.7 | 1.5 | 1.2 | 0.8 | 工程结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3.1 | 2.9 | 2.7 | 2.5 | 2.3 | 1.9 | 1.5 |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 送审建设项目 总投资 | 1.00 | 0.60 | 0.30 | 0.20 | 0.16 | 0.12 | 0.10 | 钢筋抽筋计算审核 | 送审抽筋量分段计费 | 500吨以下(含)按8元/吨计,1000吨以下(含)按7元/吨计,1000吨以上按6元/吨计 | 注:1、竣工决算审核包括竣工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分别按以上标准分档累进计取费用; 2、本办法中的付费标准或计费费率均为最高限价。预算、结算、决算、财务决算项目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起点最低分别为0.3万元、0.4万元、0.5万元、0.5万元,计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付费;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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